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 ?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 目??錄 第五章 醫療救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 第五章 醫療救治 ?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絡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建筑設計和服務流程,應當符合預防傳染病醫院感染的要求。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消毒;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應當在使用后予以銷毀。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傳染病診斷標準和治療要求,采取相應措施,提高傳染病醫療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書寫病歷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并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 第六章 監督管理 ?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ǘ膊☆A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ㄈΣ晒┭獧C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ㄋ模τ糜趥魅静》乐蔚南井a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ㄎ澹魅静【N、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矆鏊陀嘘P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不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證件,填寫衛生執法文書。 衛生執法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衛生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衛生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五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及時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或者不履行職責的,應當責令糾正或者直接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 第五十九條 國家將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的日常經費。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傳染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傳染病預防、控制、救治、監測、預測、預警、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實施重大傳染病防治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流行趨勢,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項目范圍內,確定傳染病預防、控制、監督等項目,并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 第六十一條 國家加強基層傳染病防治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工作的經費。 第六十二條 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儲備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以備調用。 第六十四條 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 ? 第八章 法律責任 ? 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匆婪男袀魅静∫咔橥▓蟆蟾婊蛘吖悸氊?,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ǘ┌l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ㄈ┪匆婪男斜O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ㄋ模┪醇皶r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ǘ┪匆婪男袀魅静∫咔閳蟾妗⑼▓舐氊?,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ㄈ┪粗鲃邮占瘋魅静∫咔樾畔?,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找幎ǔ袚締挝坏膫魅静☆A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ㄈ┌l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ㄎ澹┪窗凑找幎▽︶t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卺t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ㄆ撸┕室庑孤秱魅静〔∪恕⒉≡瓟y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七十條 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動物防疫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職責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嬘盟┧畣挝还娘嬘盟环蠂倚l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三)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 ?。ǘ┻`反國家有關規定,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 ?。ㄈ┘膊☆A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 第七十五條 未經檢疫出售、運輸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六條 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第九章 附則 ? 第七十八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魅静〔∪恕⒁伤苽魅静〔∪?/span>:指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符合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的人。 ?。ǘ┎≡瓟y帶者:指感染病原體無臨床癥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 ?。ㄈ┝餍胁W調查:指對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狀況的分布及其決定因素進行調查研究,提出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對策。 (四)疫點:指病原體從傳染源向周圍播散的范圍較小或者單個疫源地。 ?。ㄎ澹┮邊^:指傳染病在人群中暴發、流行,其病原體向周圍播散時所能波及的地區。 ?。┤诵蠊不紓魅静?/span>:指人與脊椎動物共同罹患的傳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蟲病等。 ?。ㄆ撸┳匀灰咴吹?/span>:指某些可引起人類傳染病的病原體在自然界的野生動物中長期存在和循環的地區。 (八)病媒生物: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如蚊、蠅、蚤類等。 ?。ň牛┽t源性感染:指在醫學服務中,因病原體傳播引起的感染。 (十)醫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醫院內獲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間發生的感染和在醫院內獲得出院后發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開始或者入院時已處于潛伏期的感染。醫院工作人員在醫院內獲得的感染也屬醫院感染。 (十一)實驗室感染:指從事實驗室工作時,因接觸病原體所致的感染。 ?。ㄊ┚N、毒種:指可能引起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發生的細菌菌種、病毒毒種。 ?。ㄊ┫?/span>:指用化學、物理、生物的方法殺滅或者消除環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ㄊ模┘膊☆A防控制機構:指從事疾病預防控制活動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及與上述機構業務活動相同的單位。 ?。ㄊ澹┽t療機構: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機構。 第七十九條 傳染病防治中有關食品、藥品、血液、水、醫療廢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動物防疫和國境衛生檢疫,本法未規定的,分別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八十條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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