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打擊竊水違法犯罪及有關問題的聯席會議紀要
吉林省公安廳 吉林省建設廳 吉林省水利廳 吉林省物價局文??件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吉公辦字[2003]64號 ??????????????????????????????????????????????? 印發《關于打擊竊水違法犯罪及有關問題的聯席會紀要》的通知 ? 各市、州、縣(市、區)公安局、建設局、水利局、物價局、質量技術監督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現將吉林省公安廳、建設廳、水利廳、物價局、質量技術監察局、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打擊竊水違法犯罪及有關問題的聯席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公安廳 ????????????????????吉林省建設廳 ????????????????????吉林省水利廳 ????????????????????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主題詞:法制?打擊竊水??聯席會議紀要 ???????????????????????????????????????????????????? 吉林省公安廳? ? 2003年8月1日印發 ?????????????????????????????????????? 關于打擊竊水違法犯罪及有關問題的聯席會議紀要 ? ? 2003年7月3日,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物價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業務部門在長春召開聯席會議,就當前打擊盜賊水違法犯罪工作中亟需解決的問題進行了研究。與會人員經過充分討論,對有關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盜竊水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下列手段之一竊取水的行為: ⑴未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及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打孔、連接管道取水; ⑵未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及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啟用市政消火栓和無表防險裝置取水; ⑶繞越用水計量器具取水; ⑷偽造、變動、損壞或者拆除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水計量器具,致使少計量或不計量取水; ⑸故意干擾用水計量器具的正常運行,致使計量減少或不計量取水; ⑹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取水; ⑺不按規定安裝用水計量器具取水; ⑻洗浴、洗車、建筑工地等用水量較大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超過取水許可證批準時限繼續取用地下水; ⑼洗浴、洗車、建筑工地等用水量較大的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條件取用地下水; ⑽采用其他手段盜竊水。 二、竊水設備流量、每日竊水時間、竊水日數、竊水量及竊水金額按照以下方法認定: 1、竊水設備流量的認定 ⑴盜竊城市供水企業自來水的,根據竊水用的水管徑大小及管內水流速度確定; ⑵盜竊地下水的,根據該工程(或設備)每小時最大取水量(設備銘牌最大能力)計算。 2、每日竊水時間的認定 每日竊取水時間以能夠查證的實際竊水時間認定,對實際竊水時間無法查明的,住戶每日按1小時計算;單位計算方法分類如下: ⑴洗浴場所每日按8小時計算; ⑵建筑工地、洗車場、嬉水場所以及月用水量超過3000噸的工礦企業每日按6小時計算; ⑶機關(團體、組織)、學校、餐飲業、旅店業、醫院、美容美發、商場等每日按3小時計算。 3、竊水日數的認定 竊水日數以能夠查證的實際竊水日數認定。對實際竊水日數無法查明的,居民住戶按不少于60日計算,單位按不少于180日計算。 4、竊水量的認定 竊水量以能夠查證的實際竊水量認定。對實際竊水量無法查明的,按照認定的竊水日數、每日竊水時間、竊水設備流量計算竊水量。 計算公式為: ⑴自來水竊水量=竊水設備流量×每日竊水時間×竊水日數; ⑵地下水的竊水量=該工程(或設備)每小時最大取水量(設備銘牌最大能力)×每日竊水時間×竊水日數。 5、竊水金額的認定 ⑴根據竊水量和實施竊水行炎時水銷售價格或水資源費數額及各種其他合法費用計算后則物價部門授權的價格認證中心出具估價鑒定。 在竊水過程中,水銷售價格及各種其他合法費用發生變化的,應當分別計算。 ⑵竊水后轉售,轉售價高于法定價的,竊水金額按轉售價格計算;轉售價格低于法定水價的,按法定水價計算。 6、其他規定 當事人有證據自己實施竊水的時間少于推定的時間,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予以認定。 三、對盜竊水行為中有關計量技術的鑒定工作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承擔。 四、對盜竊水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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